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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房屋强拆案件:确认被告给付房屋赔偿款79万余元

[ 更新时间:2021/2/19 19:57:24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原告:王某某

被告: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

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雪林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水泊街道拥有房屋,被告认为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并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后被告未履行相关程序,强拆了原告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应予赔偿,遂向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雪林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强拆原告房屋损失及损毁屋内物品损失。

律师观点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知并不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都是违法建筑,只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并且无法进行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的才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法院判决

在当事人及周雪林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严谨的质证,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 被告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某某给付房屋赔偿款79万余元

二、 被告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某某给付房屋附属设施赔偿款8000余元

三、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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