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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农村宅基地又出新政策?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变,户口差异明显

[ 更新时间:2021/2/19 19:32:48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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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一代农民和新生代农民对宅基地的观念,早已有了很大的转变。老一代农民对宅基地更加珍惜,而新一代农民则希望根据宅基地的变动而变富,进而住进自己的小区,享受更加方便的日常生活。

并且伴随着年轻人不断“逃离”乡村,加上城市化的推进,愈来愈多的农民,来自于期待或无奈,更多的期待整体搬迁计划能出现在自己的村庄中。说的都是动迁,怎么能少补偿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那些事。

事实上,宅基地拆迁补偿额的差别,在于很多要素,在其中,宅基地的位置、农民个人行为和户口的配合程度以及农民个人行为的变化,都会对最终的拆迁补偿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针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农民更要关注。

继承和毁坏宅基地使用权。

对宅基地进行拆迁补偿的前提条件是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因为农村房屋归农民所有,所以大家要重点谈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和毁损问题。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会受到“一户一宅”、子女个体差异和户口变动的影响。对宅基地空置的继承,《继承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对于子女之间的个体差异,新实施的《民法》规定,子女与闺女在宅基地继承问题上,拥有同等的支配权;对于户口变动问题,我国也早有明文规定,子女迁移到农村后,可以合法继承宅基地并进行土地确权。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与农村房屋的存有状况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存有方式,是根据“房地一体”的标准,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户口所在城市,而按同步法产生的一种支配权。换言之,当地上房因为破旧坍塌,失去原有的使用功能后,与之配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受损。换言之,如果想要拯救宅基地,必须首先拯救房屋。

综合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毁损难题,看起来,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已经越来越灵便了,这是件好事。但是,在我国男娶女嫁的传统观念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性”继承,同样很容易引起家庭纠纷。因此,在子女继承宅基地的困难问题上,还应增加一条强制性规定,例如,父母优先。此外,保证房屋在地上不倒塌,是户口迁移子女能够确保其权益的唯一办法。

房屋拆迁补偿有变动,户口变动明显。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则“有地无房”,即只有空地的宅基地,而没有地上房屋的情况下,遇到动迁,农民无法得到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另一种情况是“户口迁移”少,即子女迁移到原来的村组,并离开了原来的宅基地,当遇到动迁时,新的宅基地拆迁补偿项目可能越来越少,从而使拆迁补偿的总金额减少,在这里,户口差异对补偿额度的危害非常明显。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首先,正如上面常说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作用情况立即挂钩,假如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就没有农村房屋的安置作用,那么,宅基地的使用不会产生同进同出的效果,也就没有相对的拆迁补偿。其次,当儿女户口迁移到原来的村组并且原有的宅基地早已消失,那么其子女只能得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无法获得宅基地上的补偿,动迁互助奖和衔接安家费等帐目。

应对拆迁补偿的变化,农民应注意什么?

面对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变化,农民最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谨慎办理户口迁移。我国现阶段户口流动问题上,以“单边流动”为主,而“户口回流”难度系数非常大。而且在宅基地动迁时,要得到全额补偿,必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到了,而且户口不会迁移到原村民小组。因此,建议农民谨慎迁移户口,或尽量保留宅基地所有人的户口不变。

其次,要把遗书学好。要想更好地防止孩子们因为争夺宅基地而产生分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宅基地留给真正孝顺孩子们继承。对于遗书继承,为了更好地促进法律认可,尽可能让无财产关系的第三方,通过手机将遗书继承的整个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的影音资料,就更容易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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