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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不给或少给补拆迁补偿?历史原因不能按违建算,补偿不能少

[ 更新时间:2021/2/19 19:43:07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在房屋拆迁中,有的被拆迁人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在具体补偿的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会以房屋无证为由,不给或者少给补偿。拆迁方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显然,拆迁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是要经过审批手续的。而在农村建房也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能修建房屋,不是村民想建就可以随便建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在修建房屋之前都没有申请相关的许可,在房屋修建完成之后也未补办相关手续,这就使得无证房屋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

无证房屋以违反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为标准,可以分为“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程序违建”是指没有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只是未办理合法手续,违反了程序性规定,那么应当允许其通过补办手续、缴纳罚款而成为合法建筑。

“实质违建”是指实质上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使之成为合法建筑,其存在会对土地资源、城乡规划落实、河道行洪安全等造成持续性损害的情形。

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要求人们正视违法建筑的价值与公共利益,不能一拆了之,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违法建筑能否补正手续使之合法,发挥其价值。

所以,在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察这些无证房屋的来源,建房的时间,建房时的法治环境和政府相关管理是否到位,建房的动机和目的,建房者的使用和居住情况等,结合这些来综合判断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实质违建”,那种拆迁方简单粗暴的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或者少给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不能简单的按照违建处理。

史律师提醒大家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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