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律师-济南拆迁律师-专业房屋拆迁律师-征收拆迁律师

行政诉讼:承包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拆除,强调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

[ 更新时间:2021/2/19 19:42:50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1日,原告王某某与x市x区x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签订《合同书》,由x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将x农艺家园内8号429.8平方米大棚出售给原告,并将1423.8平方米土地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之后,原告将大棚拆除,在大棚原址及承包地范围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建设砖混结构厂房。

2018年3月2日,x市人民政府决定整治各类违法建筑,城市和乡村已建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在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依法拆除。2018年4月,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依据上述通告将原告厂房拆除。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诉讼,本院已经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原告上诉后,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确认行为违法部分,对赔偿部分发回重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赔偿请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2日在涉案地段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原告观点

因种植效益不好,原告为维持生计将大棚拆除,在大棚原址及承包地范围内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建设砖混结构厂房八处,面积总计1138.62平方米,作为厂房使用。2018年4月30日,被告依据x市政府通告以原告上述厂房为违章建筑实施拆除,现该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故请求判令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366,344元,房租(暂计)408,000元,机电井及动力电损失。

三、被告观点

该片用地系原告与x农工商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该块用地承包给原告初衷是为了解决农业承包户在承包地上乱占滥建用于出租和从事非农业生产。承包给原告约定的用途明确为种植业,且合同约定不得在家院内滥占乱建,也不得在承包土地、庭院和大棚内任意搞建筑。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建设,且未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农业用地的使用范围及用途,明确规定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过依法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业用地上大棚等农业设施翻建成厂房库房等经营性房屋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用地行为,地上物(厂房、库房)确属违法建筑。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拆除的房屋已经过合法审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拆除违法建筑不在赔偿范畴之内,答辩人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某作出赔偿决定。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中国优秀拆迁律师网 版权所有 专业拆迁律师,周雪林律师,手机号:18660116608
律师事务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4-29楼
网站备案号: 鲁ICP备12007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