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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违法建筑案件:撤销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

[ 更新时间:2021/2/19 19:55:51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原告:杨某某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城市管理局

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雪林律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岱岳区建设了门头房用于经营,后泰安市岱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杨某某认为其房屋认定违建不合法,遂向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雪林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违建通知。

律师观点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处罚权,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前提是获得省级政府的授权决定,本案被告并未提供该权力来源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告在作出该通知时未履行调查、告知、听证、作出、送达等程序。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     撤销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

二、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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