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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女子放弃离婚补偿,谁料十年后政策变化,产权如何确认?律师支招

[ 更新时间:2021/2/19 19:31:38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离婚时放弃补偿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寄望日后拆迁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没想到离婚十年后,拆迁政策发生了变化,本来凭借户口可以在拆迁时取得的权益,却眼看着享受不到了。

为此,胡女士急得没了方向。

面对这样一起陈年旧事引发的案件,如何处理着实颇费思量。

协议离婚留下分房伏笔胡女士在1960年和王先生结婚,婚后孝敬老人、抚养孩子,生活虽然清苦,但还是平淡温馨。

但1990年左右,王先生忽然有了外遇,两人的感情随后每况愈下,到1997年两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调解书表明,王先生所住的祖产房由王先生居住,胡女士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此房若遇拆迁,王先生不得妨碍胡女士的合法分房权。为此,胡女士的户口仍留在该房屋内不迁走。

王先生的父母是这处祖产房的产权人,两位老人在胡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前已经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王先生还有弟妹三人。

政策变化房子可能落空离婚之后,胡女士和王先生便鲜有来往。

2007年9月,胡女士突然得到一个好消息:前夫王先生的祖产房要拆迁了。

然而,接下来她又得到了一个坏消息:此时的拆迁政策已和他们离婚时不一样了。

在1997年时,南京市的拆迁政策还考虑户口问题,安置时,同一户籍内的所谓同住人一般也能获得补偿,这也就是胡女士在离婚调解时愿意自行解决住房,但坚持“房屋拆迁时,王先生不得妨碍胡女士的合法分房权”的原因。

但到了2007年,拆迁政策变成了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不管怎样,都是以原房产权为依据。

此时,胡女士依据户口分房的愿望就落空了,那么,她是否可以主张此房的部分产权呢?

分析案情确认诉求合理这个时候,前夫王先生已经再婚,他和妻子当然坚决不愿分割哪怕一平方米产权给胡女士。胡女士面前,似乎只有诉讼这一条路了。

胡女士找到我后,我根据她的情况作了一番分析。

此房产权是王先生父母所有,而两位老人又都在他们离婚前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

依照法定继承,王先生和弟妹们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王先生也依法定继承获得了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也有胡女士的份额。

因此我告诉胡女士,她完全应当分到该房屋产权的一部分。

考虑起诉首先确定被告接下来,就是该如何主张她的权利的问题了。

我首先考虑的是怎么起诉、以谁作为被告、案由是确权纠纷还是夫妻财产分割?另外我还有一点担心,在继承问题未事先解决的前提下,法院会立案吗?

对于单独起诉王先生,还是起诉王先生及其兄弟姐妹的问题,我们讨论后认为,还是先起诉王先生个人为好,起诉之后再和法官协商,需要的话再追加王先生的弟妹们作被告。

因为胡女士和前夫的弟妹们关系不错,在她的意识里,打官司告别人总是伤和气的事,因此从内心来说不希望告他们。

确定了被告之后,就是案由怎么定的问题了。

陈年旧事立案屡屡受阻对于案由问题,我们分析后认为,胡女士和前夫离婚已经有十年了,再提夫妻财产纠纷不太适宜,所以最终决定还是按房产确权起诉。至于是否能顺利立案,就看法院的了。

果然,第一次去起诉的时候,法官就表示不予立案。如我们预见,房屋本来与胡女士无关,是王先生和弟妹们继承后,才涉及胡女士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现在,继承问题还没有处理好,王先生的份额尚未从兄弟姐妹们中间析出,法院无法单独处理胡女士的问题。

第二次去,法院的理由同上,并劝胡女士等房屋拆迁后,王先生分到了补偿款或者房屋,再来起诉。

但胡女士认为,她要的不是钱,而是拆迁时分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她急需在拆迁前通过法院确认她的房屋部分所有权。

获取档案终于立案成功为了能够立案,我根据当事人提及的细节想到去产权档案馆调档。根据档案记载,该组产房以前没有领过产权证,但王先生父亲去世时他们办了继承登记。

档案内页记载,王先生在父亲去世、母亲尚在世的情况下拥有此房1/10产权。

根据这份材料,我和立案庭法官据理力争:既然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已经确定地取得了该房屋的十分之一产权,那么,胡女士就有权利来分割这十分之一的产权。所以,法院应当给我们立案。

但有了这份材料,法院依旧不予认可。为此,我们坚决把起诉材料留了下来,半小时后,立案庭的法官也许和其他法官作了沟通,最终还是让我们回去办了立案手续。

享有产权获得法院认可通过和案件承办法官的沟通,我们商定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

为此,胡女士只好去做他们的工作,解释自己的本意并非针对他们。

在庭审中,王先生夫妇情绪十分激动,表示不放弃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也不愿放弃。但他们的态度,已经使得胡女士的问题迎刃而解了。

法院最终判决,胡女士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并通过繁琐的计算得出了她享有产权的份额,胡女士随后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拆迁部门交涉,顺利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在70多岁的年纪,胡女士在经过十多年居无定所的日子后,终于可以住到自己的房子里去了。

作者 | 朱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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