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律师-济南拆迁律师-专业房屋拆迁律师-征收拆迁律师

违建被拆除也可获赔偿?是的,没看错!

[ 更新时间:2021/2/19 19:41:33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法治潍城在日常生活中

当遇到有人欠钱不还

或者

不履行合同等情况

老百姓会想到去法院起诉那么

当老百姓认为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

并且

侵犯到他的合法权益的时候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是老百姓所说的

“民告官”

威海中院行政庭法官宫晓燕

跟你聊聊行政审判那些事儿

首先

行政诉讼是一种什么诉讼呢?

老百姓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呢?

专业解答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三大诉讼之一。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但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多,“民告官”中“不会告”和“随意告”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需要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经法院审查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看来

行政诉讼如何告?

到底该告谁?

是有一定之规的

专业解答

是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从起诉条件看,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能被诉,比如说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内部层报的过程性行为、国防、外交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比如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行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协议等一般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发现

在大家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

往往认为:

这个事情是政府批准的,没有政府的批准行为,就没有后面的其他行为,所以就应该找政府解决,就应该告政府的批准行为。

事实上是这样吗?

答: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这样的误解

话不多说上案例!案例1

夏某是一家水产养殖场的股东,他入股的养殖场清算注销后,他发现原来养殖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变更到其他养殖场名下。夏某了解到,是某市海洋发展局向某市政府提交请示后,某市政府作出了批复。夏某认为,是因为某市政府的批复,才有了后面的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以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批复。

最终,法院认为某市政府的批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夏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夏某的起诉。

说到这里

考大家一个小问题

刚刚案例中提到了一个词语

叫“可诉性”

那什么是“可诉性”呢?

专业解答

可诉性,通俗的讲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去法院起诉,是否归法院管,就是刚才提到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就是,这个行为是不是直接影响到你的权利义务,比如刚才提到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当然是可诉的。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的行政行为之前,需要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均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再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本案的这个批复是一个批准行为,是政府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实施的阶段性、程序性行为,该批复的效力仅停留在行政机关内部领域,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那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专业解答

从这个案件看,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是海域使用权颁证行为,当事人可以就这个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说到这

想必小伙伴们会产生一个疑问

那就是:

我告的行政机关和法院都是一个区市的,法官能不能公正审理呢?专业解答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我们自2018年6月1日推行的“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既能消解当事人的这种顾虑,也能够更好的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是指,对于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除了涉及不动产等专属管辖案件外,当事人可以在威海辖区内选择任意一家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当事人想要告环翠区某个行政机关,而且不是涉及到不动产类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去文登、乳山、荣成等任意选择一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刚才提到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都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看来行政诉讼涉及的面非常广。

专业解答

是的,行政审判涉及行政管理领域范围广泛,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近两年,我们的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环保、土地、公安五个领域,行政命令、行政允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行政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

一起来看一个典型的行政案件案例2

王某取得临时土地使用证,并在该区域内建设建筑物进行养殖。该临时土地证已过使用期限,某镇政府认为王某所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下达拆除通知,限期其3日内自行拆除。经协商未果,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未依法履行行政强制其他相关程序。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某镇政府在未作出处罚决定、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构成违法。因某镇政府违法拆除给王某造成的直接损失,某镇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最终这个案件,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这个建筑物既然是违法建筑

为什么某镇政府还需要赔偿

王某的损失呢?专业解答

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履行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法定程序,使行政相对人有机会自行拆除,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拆除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镇政府在未作出处罚决定、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并造成王某屋内物品损失,虽然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但屋内物品是合法的财产,应当予以赔偿。综合考虑王某缴纳的办证费用及屋内物品的情况,最终法院酌定王某的损失为1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接受。专业解答

是的,在这起案件中,起到推动作用的是镇政府出庭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既了解案情,也积极参加庭审,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多年来,法院和政府共同努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积极效果,实现了老百姓从“告官不见官”,到“告官能见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良好局面下,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负责人出庭也出声、出声也出解、有效利用官民对话的平台,减少矛盾,促进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

相信大家都有注意到

法官多次提到了“解决争议”

看来这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了

专业解答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法官一直秉持的理念,尤其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行政审判除了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也着力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原标题:《违建被拆除也可获赔偿?是的,没看错!》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中国优秀拆迁律师网 版权所有 专业拆迁律师,周雪林律师,手机号:18660116608
律师事务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4-29楼
网站备案号: 鲁ICP备12007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