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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建进行拆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 更新时间:2021/2/19 19:42:34 ] [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本页 ]

在房屋征收中,有些被征收人存在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在征收环节中极有可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在认定违建时相关部门具体应履行哪些程序?

一、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案例分析

近期,李顺华律师团队承办的案件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区管委会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造成委托人房屋完全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这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李顺华律师团队介入后,积极分析案件情况、寻找案件突破点,在一审法院审理时,被告答辩称其不是适格的强制拆除主体,但根据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由此判定区管委会具有强拆主体资格,接着在判定强拆违法时,我方提出了一系列观点,最终法院认定区管委会在对委托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拆并没有履行催告、听取意见、作出决定、上报等执行程序,最终一审判决确认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因此,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您,在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时,首先要考虑谁为强拆主体,其次要判定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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